著作權

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 一、語文著作。

  • 二、音樂著作。

  • 三、戲劇、舞蹈著作。

  • 四、美術著作。

  • 五、攝影著作。

  • 六、圖形著作。

  • 七、視聽著作。

  • 八、錄音著作。

  • 九、建築著作。

  • 十、電腦程式著作。

著作權法第四條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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